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人民防空行业技术专家的集体智慧和作用,正确把握人民防空行业技术发展方向,有效解决行业建设发展中遇到的技术难题,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人民防空与地下空间分会(以下简称分会)决定建立分会人民防空技术专家库(以下简称技术专家库)。为规范对技术专家库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专家库是分会行业技术咨询智库,服务于人防行业课题研究、业务咨询、科学论证、技术培训等工作,推动人防行业科学技术进步,促进人民防空建设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的研发和应用。
第三条 技术专家库内专家分为人防学术理论研究、人防工程设计、人防工程监理、人防工程防护及产品检测、人防工程防化及产品检测、人防通信警报建设、人防信息化建设、地下空间环境检测、人防宣传教育等九类。
第四条 分会秘书处负责技术专家库的日常运行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技术专家基本条件
第四条 忠诚于中国共产党,忠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忠诚于中国人民。
第五条 有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敢于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见解。
第六条 具有严谨扎实的学术造诣,较高的专业理论和业务水平,掌握并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动态,了解人防行业技术发展现状,在人防行业内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七条 有5年以上技术工作经历,熟悉人民防空行业情况,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
第八条 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岁(全国知名专家和院士除外)。
第三章 技术专家遴选办法
第九条 各地方同业协会、分会各专业工作部、各人民防空企事业单位,推荐本地区、本专业、本单位的技术专家;分会可直接推荐有关院士、行业技术领军人才作为技术专家人选。
第十条 被推荐人填写《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人民防空与地下空间分会技术专家候选人推荐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推荐单位盖章后报分会。
第十一条 分会秘书处按照本办法第一章的要求,对被推荐人的各项基本条件进行初审,并对被推荐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复核后,提交分会会长办公会审议。
第十二条 分会会长办公会对被推荐人的材料进行审定批准,并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对被聘专家颁发人民防空技术专家聘用证书。
第四章 技术专家的工作任务和要求
第十三条 及时了解、掌握和研究人民防空行业的技术发展动态,定期(一年)或不定期向分会提供人防行业技术发展信息和工作建议。
第十四条 受分会委托对行业重点项目和疑难问题提出技术解决方案或咨询意见。在咨询工作中涉及有关项目和单位与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五条 受分会委托组织人民防空相关课题研究,并提出高质量的研究报告。
第十六条 受分会委托参与技术成果评审、鉴定,业务技术培训,团体标准制定等工作。未经分会许可,不得以分会技术专家名义组织任何活动。
第十七条 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国家机密,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扰,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对本人的咨询意见和工作建议独立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积极参加分会安排的各项技术和业务活动。
第五章 技术专家的权力
第十九条 有权独立、自主,随时向分会提出书面意见和工作建议。
第二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优先获取分会及各专业工作部的相关数据和技术资料。
第二十一条 在分会安排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活动中,有权获取合法收益和正当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二条 根据本人意愿,有权辞去技术专家职务。但需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退还人民防空技术专家聘用证书。
第六章 对技术专家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分会秘书处负责技术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技术专家档案。
第二十四条 技术专家任期与分会理事会同步。新一届理事会会长会议对上一届技术专家进行书面综合评定,评定合格的可连续聘任,评定结果存档。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第二十四条中综合评定不合格的技术专家,分会将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诫勉谈话后仍不改正者予以解聘,取消其技术专家资格。
第二十六条 根据人防行业技术发展情况,分会可视情对技术专家库进行补充和调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分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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