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人民防空与地下空间分会(以下简称分会,英文名为:China Engineering & Consulting Association, Civil Air Defense & Underground Space Branch)。
第二条 分会是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的分支机构,在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的领导下开展相关工作,由全国各级人民防空协会(学会)及从事人防行业建设生产的企事业、科研和设计单位等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分会宗旨: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章程,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人民防空、地下空间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团结全体会员,加强行业自律,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积极探索我国人民防空与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新路子,为推进新时代人民防空建设、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条 分会接受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分会秘书处设在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9号院国标图集北二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积极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本行业发展的现状、动态,维护本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向国家业务指导部门提出与行业发展方向、方针政策有关的意见和建议,丰富完善我国人民防空理论,促进本行业科学健康发展。
第七条 受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和国家业务指导部门的授权或委托,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参与人民防空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评审、设计评优、防护设备产品质量管理、人防信息化和通信警报建设等工作,为业务指导和监管部门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 总结、交流人民防空与地下空间建设开发利用先进经验,推广先进典型和开展有关主题论坛、学术研讨、信息交流活动;组织开展人防行业建设生产企事业单位的评先评优工作。
第九条 深入开展本行业科学技术研究,积极促进人民防空科学技术进步、科技创新、标准规范制订和信息化建设,以及大力推广科技成果的实际应用,努力提高人民防空与地下空间建设开发利用的科技含量和质量效益。
第十条 协助业务指导部门及政府有关单位,促进行业市场管理和行业自律及诚信建设,完善诚信体系和诚信评估办法,做好行业诚信单位的评估工作和诚信单位的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结合业务工作需要,开展本行业综合管理、专业技术培训以及咨询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积极推进行业企业文化建设,广泛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活动,发挥服务和引导功能,营造全行业重视企业文化的浓厚氛围,构建和谐企业。
第十三条 宣传国防和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普及人民防空基础知识教育,编辑出版人防基本知识读本和刊物。
第十四条 拓展国际视野,协调组织开展国际民防交流考察活动。
第十五条 承担国家人防办公室、政府部门和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委托的其他相关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六条 分会采取单位会员制。
第十七条 凡遵守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章程和本条例的下列单位和组织,经自愿申请,分会理事会审查通过,可成为本分会会员。
1.各地方、部门、行业依法成立的人防同业协会(学会);
2.人民防空建设生产企、事业单位和科研设计单位;
3.参与和管理人民防空建设的有关科研院所(校)及行政、事业单位。
第十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理事会审议通过,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3.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具有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获得分会提供人民防空与地下空间建设管理相关服务及合作发展的优先权;
3.参加分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4.对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分会工作条例,执行分会的各项决议;
2.维护分会的合法权益,遵守分会制定的行规行约;
3.承担并积极完成分会委托交办的各项工作;
4.按照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和分会有关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5.关心分会工作,及时向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意见建议,积极向分会网站投稿。
第二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分会;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经常不参加分会活动的,分会将视为自动退会,吊销会员证书。
第二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章程及本条例的行为,经分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三条 分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订分会工作条例;
2.选举和罢免分会理事;
3.审议分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讨论决定分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5.讨论分会的其他重要事项并做出决议。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每届四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延长,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分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人;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会长提名,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根据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分会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结合业务工作需要,可设立相关业务工作部。
第二十六条 分会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总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理事、常务理事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任。理事因故调整变动,由会员单位向分会秘书处提出书面报告,秘书处审核后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予以调整。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职权: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分会业务工作部门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7.决定副秘书长、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分会各部门开展工作;
9.制定分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10.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可多次或提前、延期召开。召开理事会人数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生效,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七条1、3、5、6、7、8、9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制定工作计划、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执行情况、指导秘书处和各工作部门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会长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2.决定分会各工作部门人员的聘用;
3.负责管理分会的财务资产和经费使用;
4.代表分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订和实施分会年度工作计划;
2.检查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从事人防工作10年以上,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
4.未受过刑事或党纪、政纪处分,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第三十四条 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勘察设计协会批准后方可任职,并报业务指导部门备案。超龄任职需报中国勘察设计协会批准同意。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分会经费来源包括:
1.代表中国勘察设计协会收取的会费;
2.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咨询服务收入;
3.捐赠;
4.政府资助;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分会按照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会费管理办法及标准代表协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统一由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开具财政部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分会所有经费收入均缴入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对应账户统一核算、统一监管、独立使用。分会组织开展的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七条 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会不单独设立财务账号,分会设专职财务管理人员与中国勘察设计协会财务管理部门对接,掌握、核销分会经费收入、支出情况。
第三十九条 分会的资产管理遵守中国勘察设计协会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相关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财政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条 分会换届之前应接受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撤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得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分会终止动议须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中国勘察设计协会批准同意,并报业务指导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分会终止前,须在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分会经中国勘察设计协会批准撤销并报国家人防业务指导部门备案后即为终止。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2019年1月6日经分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中国勘察设计协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国家人防业务指导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由分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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